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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
編輯:鄭州環宇商標注冊事務所 時間:2013/02/27 字號:大 中 小 |
摘要:哪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
商標發明確規定: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商標法第八條1-9)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紅十字”、“紅新月”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8、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9、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再有就是同類別已經被注冊了的商標名稱。 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很大,同名稱商標與馳名商標產品服務近似的即使類別不同也不容易注冊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下列標志,如未經過使用而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ㄒ唬﹥H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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