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商標的管理,促使企業正確行使商標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經核準注冊的公眾熟知商標(以下簡稱商標)第三條 企業商標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
企業行使商標權,應當遵循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商標的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企業應當增強商標意識,健全商標管理制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委托商標評估機構進行商標評估:
?。ǎ┺D讓商標;(二)以商標權投資;(三)其他依法需要進行商標評估的。
第六條 企業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應當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使用該商標的義務和不使用該商標的責任。
對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商標,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
第七條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對不符合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局不予備案并不予公告。
第八條 企業轉讓其商標,應當符合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并提交商標轉讓協議和商標評估報告,報商標局核準。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
第九條 企業以商標權投資,必須在有關投資文件中明確商標投資方式,商標作價數額,使用商標的商品品種、數量、時限及區域,商標收益分配,企業終止后商標的歸屬等內容。
第十條 企業以商標權投資,被投資的企業在登記注冊時,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商標主管部門的審查文件。未提交審查文件的,不予核查登記注冊。
第十一條 企業以商標權投資,報商標主管部門審查時,應當提交商標評估報告及有關商標投資文件。商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商標主管部門對企業以商標權投資的審查,實行分級管轄原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由商標局審查;在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由省級商標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